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王岑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岑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昇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謂其持有債務人簽發支票號碼IA0000000之支 票1紙,詎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經一再催索亦置之不理, 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支票影本為憑。惟債權人未提 出退票理由單釋明已向債務人為提示及提示日期,經本院於112年5月2日通知於10日內補正退票理由單影本,此項通知 已於同年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 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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