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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居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住居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00巷00號10樓,然經本院函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函覆稱,債務人目前未居住於上址等語,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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