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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政豐佑鑫鞋業有限公司張瑞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佑鑫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麗香 人 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瑞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30,512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新臺幣151,09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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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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