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9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泳漢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韶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9,106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1,43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八、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一、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