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杰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浩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畢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淞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68,55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修正前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因修正後民法第205條規定於110年7月20日生效,本件聲請人請求利率逾法定最高限制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