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魏明煌
- 即債權人
- 魏逢佑
- 即債權人
- 魏逢佐
- 即債權人
- 魏逢延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貫豐興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鴻傑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5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