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陳彥霖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金鈺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鈺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95,17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1,35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0,906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2,723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八、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