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9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雅頌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超級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家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3,3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333,375元之千分之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新臺幣333,375元之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