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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74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陳春財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明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5,059,48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282,214.0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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