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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67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5 日

債權人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潘塗盛
債務人
宋榮光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查無財產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之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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