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8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原告鄔保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666號 債 權 人 鄔保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金鈺食品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洪鈺庭 人 號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洪鈺庭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屬本院轄區。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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