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787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李宜蓁、李奕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78750號 債 權 人 李宜蓁 債 務 人 李奕叡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奕叡於第三人永裕行銷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及對第三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利息、紅利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等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分別位於基隆市、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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