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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040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6 日

債權人
鄭崇敬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黃麒全即黃仁田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所得、股票股利、營利所得債權,而該第三人設在桃園市,有債權人之民國112年10月23日民事執行陳報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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