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1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1562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涂雲傑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債 務 人 林哲宇即林建男 住○○市○○區○○路0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在第三人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優食臺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函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帳戶資料,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新北市五股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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