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286號
- 債權人
- 李想
- 債務人
- 柯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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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鑫礪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此有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移送主文所示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