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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444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債權人
許瓊如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核發債權憑證,經查債務人之公司地址設位於臺北市萬華區,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紙附卷可證,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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