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相對人
- 伊凡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范姜佑文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高任煬(原名:高奇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8、9型號「d136」之記載,均應更正為「d1360g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