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林瑞融
- 相對人
-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八行中關於「110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8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