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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4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林瑞融
相對人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二第八行中關於「110年8月1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8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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