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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52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聲請人
宏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奣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紹鵬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票號CH0000000之本票一紙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程序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通知補繳程序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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