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11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聲請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王顥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嘉年即年鑫商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王嘉年即年鑫商行所簽發之本票,面額新臺幣960,000元、發票日為民國108年12月2日簽發,到期日為112年5月25日。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第120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本票僅記載「支付」,而未載明無條件支付或兌付之意旨,另由系爭本票其他記載事項,亦無從得知有「無條件支付或兌付」之意旨,依首揭條文規定,系爭本票欠缺必要記載之事項,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