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晨楓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玩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695號 聲 請 人 晨楓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廣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玩運動股份有限公司、郭則寬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6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 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