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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28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
    晨楓廣告設計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玩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695號 聲 請 人 晨楓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廣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玩運動股份有限公司、郭則寬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68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 00元。 ㈡請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 鈞院逕對相對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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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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