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6425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佳鎰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志榮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馬漢仁
- 相對人
- 張岳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請求金額及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112年度司票字第0064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11年1月5日 800,000元 396,000元 112年2月18日 112年2月18日 2 111年1月5日 1,700,000元 1,334,400元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