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14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9 日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賴志勇
相對人
威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根樹
相對人
楊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140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34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13期登錄債券(債券別:A03113),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0 年度司裁全字第45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臺幣34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13期登錄債券(債券別:A03113)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 年度存字第14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