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63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聲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
吳政鴻即承峰環保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04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新臺幣20萬元(登錄債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68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債券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存字第104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物,爰聲請准予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假扣押裁定影本、同意書、印鑑證明等為證。

三、經查,上開聲請事實,業經本院審查上開證據資料,並調閱上述提存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