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8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蘇錦秀

聲請人
黃重儒
相對人
宏修交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