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8號
- 聲請人
- 黃重儒
- 相對人
- 宏修交通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