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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陳菊珍

聲請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爰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繳納。又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關於選任清算人之墊付報酬,聲請人如未預納此費用,法院得拒絕其聲請,故請一併陳明是否願意預納清算人報酬等費用。如逾期不繳裁判費,或繳納裁判費後未同意預納,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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