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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0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菊珍

聲請人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能火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4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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