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72號
- 上訴人
- 緯昌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姵辰
- 被上訴人
- 夆潤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在原審起訴,依兩造間承攬、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5萬2,500元。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追加委任關係、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請求權基礎。揆諸首揭規定,其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所為訴之追加,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