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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趙彥強

  • 當事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相 對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道0段00號6樓」之記載,應更正為「相 對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 」;關於「法定代理人林杇柴」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原名稱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並以林杇柴為其法定代理人,惟其業於原裁定作成前之民國111年12月23日與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而以日盛國際租賃股 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以簡志明為 其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前開裁定將相對人記載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記載為「臺北市○○區○○○道0段00號6 樓」、法定代理人記載為「林杇柴」,顯有誤寫之情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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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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