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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王伯文
  • 法定代理人
    張愛卿、陳鳳龍

  • 原告
    艾婕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艾婕生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愛卿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9 月21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 年度司票字第14585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依票據法第123 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規定,得聲請票據付款地之法院裁定許可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之本票,係具備應記載事項,屆期經為付款之提示,尚有如原裁定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原審審查後,准許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人未具理由求為廢棄,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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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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