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0號
- 抗告人
- 林勝棋
- 相對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203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20381號裁定,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第19頁),抗告期間已於111年12月26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1年12月30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頁),顯已逾合法抗告期間,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