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法官辜漢忠
- 法定代理人簡政
- 原告林勝棋
- 被告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60號 抗 告 人 林勝棋 相 對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1年度司票字第203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 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111年度司 票字第20381號裁定,已於111年12月1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第19頁),抗告期間已於111年12 月26日屆滿,惟抗告人遲至111年12月30日始提起抗告,有 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4頁),顯已逾合法抗告期間,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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