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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抗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蔡子琪

  • 當事人
    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徐韶霙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7號 抗 告 人 香港商新邦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韶霙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 日本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90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 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 裁定業於同年12月6日送達抗告人而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 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26-44頁),揆諸前開規定,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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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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