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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 法官
    江哲瑋

  • 當事人
    許如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債 務 人 許如馨 代 理 人 江凱芫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2.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3.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4.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5.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6.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7.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5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8.說明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曾發生開始繼承之情事,債務人應將具體具體情事陳報法院,於更生程序進行中發生亦同。 9.陳報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並應提出修正後之債權人清冊,列載該等核貸金融機構為債權人,並應注意列明其債權有無擔保。 10.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 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存摺封面及自110年5月起迄今 之內頁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 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11.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10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2.以債務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縱無投保商業保險,同業公會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 13.說明債務人自110年5月迄今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包含但不 限於虛擬貨幣、NFT)?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債務人自陳於目前為餐廳員工,請陳報該餐廳之全名、負責 人、地點,並說明工作期間之薪資結構(含計算方式、津貼 、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證明 文件(若為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 制執行後之餘額)。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 載大約收入金額(含津貼、補助、加班費、業績獎金、年終 及三節獎金等)。 15.說明債務人、債務人之母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 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 救助或補助?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6.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5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 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國民年金 、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 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 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7.請提供自112年9月1日起之最新完整之租賃契約影本。 18.提出債務人母親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及債務人 之母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19.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請說明債務人110年度及111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內,安麗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祥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祈家倫企業社、東森全球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各類所得之原因。如有漏未陳報之收入 ,請重行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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