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
- 抗告人
- 鴻友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高煌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仁佑(原名林鼎凱)聲請清算後裁定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8號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林仁佑(原名林鼎凱)聲請清算後裁定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原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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