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合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藍貫仁
- 破產管理人
-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債權人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破產裁定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亦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