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惟順投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樸山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其財產狀況說明書所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67,744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