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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蔡志宏趙彥強張新楣

上訴人
劉永俊
上訴人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趙小蓓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銘豪

沈里麟

伍惟安

朱純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2月9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8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當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理由因與原審判決之記載相同,均依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規定加以引用,不再重複,另並補充如後。

二、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上訴駁回。

三、上訴人於第一、二審程序中,始終爭執其並不是無照駕駛,惟經本院函詢交通部公路局結果,所得函覆已指出:「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1第1項規定,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二、另查本局主要國家駕照互惠情形一覽表及依據平等互惠原則,持美國紐澤西州駕照搭配國際駕照可在我國駕車,無須辦理任何手續。」(見簡上卷第204頁)。可見單純持有美國紐澤西州駕照,未搭配國際駕照,仍不符合可以直接在我國駕車之規定,而屬於無照駕駛,此與原審查證認定結果均相同(原審判決第3頁第26-28行),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就此亦當庭陳稱:上訴人劉永俊於事故發生當時確實沒有國際駕照,但因未獲當事人授權撤回上訴,請法院依卷證依法判決等語(見簡上卷第223頁),從而可以認為上訴人上訴應無理由。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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