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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許凱翔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永俊
上訴人
即被告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小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6,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805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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