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號
- 聲請人
- 周惠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梁世宗等人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9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年度國字第13號國家賠償事件分別於民國107年11月9日、108年5月20日所為裁定(下合稱原確定裁定)業經伊聲請再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聲請蘇錦秀法官、孫曉青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當事人之審級利益及裁判之公平,所稱「前審裁判」,係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或聲請再審(再審之訴)之原確定終局裁判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22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提起之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193號),本院未分案予參與該裁定之蘇錦秀法官審理,且孫曉青法官未參與原確定裁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上開法官迴避,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要件不合。從而,聲請人主張蘇錦秀法官、孫曉青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之迴避事由,而聲請該等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