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 聲請人
-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逸萱
- 代理人
- 吳俊達律師
- 代理人
- 王亭涵律師
- 代理人
- 陳禮文律師
- 相對人
- 黃史偉
- 代理人
- 楊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怡萱豐禾室內裝修公司」
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之當事人名稱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