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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劉育琳

聲請人
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逸萱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代理人
王亭涵律師
代理人
陳禮文律師
相對人
黃史偉
代理人
楊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怡萱豐禾室內裝修公司」

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怡萱豐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裁定之當事人名稱有如上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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