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4號
- 原 告
- 榮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永豐
- 訴訟代理人
-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衍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40,150元(計算式:300,000+4,440,150=4,740,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