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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
    黃柏仁

  • 當事人
    施龍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施龍濤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王相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德鑫電控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 明請求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債務給付責任,且各項聲明請求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497,000元,具有互相競合關係,揆諸上 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97,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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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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