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3號
- 原告
- 摩西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志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怡倫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萬22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萬4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5萬9,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