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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73號

給付物價調整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世源

原告
唐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告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法定代理人
劉火欽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7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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