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劉瓊雯

  • 當事人
    陳忠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陳忠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黃芷嫻、黃頌恩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與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64萬3,1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4萬3,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劉淑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