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6號
- 原告
- 民暉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王琮民
- 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翔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參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246號
蔡沂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翔工程行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參仟伍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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