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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孫曉青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鍾智友、楊明錦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98萬5,913元【計算式:新臺幣2,505萬9,482元+美金28萬2,214.08元×31.63(即原告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新臺幣2,505萬9,482元+新臺幣892萬6,431元=新臺幣3,398萬5,9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萬1,112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1萬0,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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