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 原告
-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文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水聰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陳麗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9,765元(計算式:4,539,765元+500,000元=5,039,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4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