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方鴻愷

原告
寶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9,765元(計算式:4,539,765元+500,000元=5,039,7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4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