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鈦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6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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