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邱光吾

原告
舶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鉅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0,000元(計算式:200,000元×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00元,尚欠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